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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停止强制执行
发布时间:
2020-08-12 09:12
来源:
叶先生于1999年取得江西省湖口县国有土地一处,并在其上建造房屋,但由于历史原因,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,2012年,县规划局向叶先生下发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,以为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为由,认定其房屋为违建,限期3日内拆除,若不拆除,将予以强制执行。叶先生不服,向市规划局提起复议,要求撤销该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,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,叶先生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通知予以撤销。
案件分析
叶先生的房屋建于1999年,依据“法不溯及既往”原则,《城乡规划法》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其房屋,规划局无权要求其拆除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当事人有必要在法定的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复议或诉讼,否则,逾期未提起相关程序,有关部门将有权予以强制执行。
相关规定
《行政强制法》
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,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,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拆除的,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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